作者:久保
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舉辦的學童盃,讓各縣市就讀國民小學的孩童,在10月上旬為了決賽爭取好的名次,揮汗如雨地在足球場練習。原本該是各基層教練率領孩童,讓孩童能在團隊合作中,展現自我的足球競賽舞臺。
由於學校代表隊或俱樂部,在這類全國級的賽事獲得何等名次,將成為支持孩童踢足球的家長,評價每一位教練帶隊能力良窳的直觀依據。緊接著下一年度或下一季的招生,家長為孩童報名或續留的意願高低,使得教練必須迎合市場胃口,於是國內各年齡層的足球競賽複雜化。
學童盃一旦摻雜成人之間的考量,球賽輸贏未必放在足球場上,更多心思被擺在賽前秩序冊明載的規則。尤其學校代表隊球員轉換學校前後,半年內不得以俱樂部組球員出賽,立意雖佳卻罔顧孩童欲參賽,卻未必是個人因素而被耽擱一學期。主辦單位在規劃規則時,必須深思近年我國少子化,基層學校產生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,如學校代表隊員不足需與他校一同報名,或以其中一校的名義報名參賽;乃至於學童隨著父母遷徙居住,轉換學籍而在資格認定產生歧異。
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在辦理學童盃時,礙於行政人員有限卻事務繁雜,往往直接採信報名隊伍的球員資料,未逐一核對每位參賽球員的資格。主辦單位疏漏主動核查的環節,不只造成本屆學童盃的北榮腳球社,直到踢進決賽才有球員遭到檢舉,主辦單位查驗資格不符,對該隊作出禁賽一年的裁罰。背後還隱含著預賽與之對賽落敗的隊伍,主辦單位究竟該以何種方式,補償既有落敗隊伍的孩童,參賽權益因此受損的憾事呢?
本年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學童盃,缺乏公開、透明與正式的做法,只怕是難以稱為國小各年級學童的重要賽事。北榮腳球社遭到禁賽固然於規定有據,卻僅限於主辦單位與領有秩序冊的各隊職員,反而容易造成資訊不對稱的誤會,讓禁賽的仲裁遭致各種質疑。
(申訴事由和判決前後不一樣)
更何況競賽委員會判決的理由,與申訴事由毫無關連性。根據當事隊伍所執說詞,前一日主辦單位口頭告知該隊,被取消資格而無法晉級決賽。在這情況之下,該隊領隊與教練豈會率領孩童,前往比賽場地面對無賽可踢,孩童被迫禁賽一年的窘境呢?固然競賽委員會判決依據,改以法定時間未到場的說詞,委婉給予北榮腳球社下臺階,卻讓自身陷入前後仲裁依據規則不一的險境。
細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網各頁面,本年度學童盃的秩序冊與賽事資料付之闕如,規程架構竟是數年之前。反觀2015年11月尚有公告,學童盃各年齡層的比賽成績,可見得本屆的學童盃毫無公開、透明可言。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,是否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在這一年內,逾10位員工離職與到任,人員交接相關業務不甚清楚有關呢?尚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內部加以釐清。
再者,本年度未於學盃賽前公告秩序冊,申訴仲裁的回覆文書亦草率處理,著實有改善以避免落人口實的必要。固然主事者或裁判長或因比賽時日倉促,提出仲裁翌日即有北榮腳球社出賽賽程,致有此一親筆繕寫但無關防的判決書。匆忙通知申訴與被申訴隊伍,無暇顧及這非正式的裁決文書,易被質疑來源、真偽及合乎程序與否。來日賽事應避免草率告知仲裁結果,說明處置方式需前後一致,否則仲裁結果強制「不得異議」,最終各隊都是口服心不服,反倒斲傷主辦單位的信譽!
(親筆繕寫、無關防、塗改處亦無標註的非正式判決書)
所有規定的制定都是百密一疏,仲裁結果也難兩全其美,起碼該公開的秩序冊不妨放置官網,免得各隊各自解讀而眾說紛紜。北榮腳球社U12因一位轉學的球員,遭到禁止參賽俱樂部組一年,懲罰輕重尺度是否適當容或再議!但要如何仲裁讓各方損害降到最低,避免孩童喪失參加足球賽的熱情,並且減少成人之間爾虞我詐的算計,乃是主事者得深思並面對的難題。
來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主事人員,應及早向各縣市的基層教練請益,掌握各縣市學童參賽的各種侷限與現象,讓來年的秩序冊與規範更能貼近基層。接著透過協會官網或媒體報導,公開秩序冊與賽事資訊,舉辦學童盃的水準才能提升,進而減少各種不平之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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